纳税人无法辩识假发票而入账如何妥善处理?
[10-20 13:41:03] 来源:http://www.56qiuzhi.com 财务基础 阅读:8338次
发票是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无论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或者支付经营费用,都要涉及到发票的使用。因此,发票是税务机关、纳税人财务核算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因素,通常也是税务稽查必查的一个项目。
对于制售假发票、故意购买假发票开具给客户、或者主观故意索取、购买假发票入账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报销虚假费用票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或者增加产品销售成本(凭空增加销售数量、凭空增加产品单位成本),这两种类型属于税务违法行为,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在本文探讨之列。本文中所探讨的一种涉及使用假发票的情形,即支付费用取得发票后,纳税人无法辩识真假发票或者不辩识发票,而即以此入账,造成使用假发票入账,应如何税务处理的情形?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假发票入账的税务处理,通常处理原则是:综合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法理来分析,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保障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同时也为了制止纳税人使用假发票,从政策上直接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各类假发票不得作为税款抵扣的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也就是说,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索取、购买假发票,或者纳税人确实发生了经营费用,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却取得假发票,税务机关往往认定为“虚假的业务支出”,不得允许此费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要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某市国税稽查局对举报某建筑安装企业以假发票入账一案中,对纳税人在发生主营工程成本中,取得沙石、钢筋等工程材料假发票2200万,查补企业所得税726万(2200*33%),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笔者认为,上述的常见处理方法,虽然没有违背我国税法的规定,但是由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取得假发票,而且查补税率之高(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以后为25%),纳税人不愿意交但又无法改变结论,往往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强烈矛盾,难以实现“和谐税收”。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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