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哪个更有效
[02-23 20:52:35] 来源:http://www.56qiuzhi.com 创业政策 阅读:8227次
问题:某公司与西安某大学应届毕业生李某以及其所在学校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中约定:李某进入公司第1年为见习期,服务期为3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每相差1年支付1万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双方权利义务以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2011年7月10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1个半月后,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理由是自己不适宜在该公司工作。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违约金。
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需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产生的基础是三方协议,根据三方协议,李某的辞职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处理本案的依据是《就业协议书》还是劳动合同?
解答:就业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者在主体、内容、签订时间、目的、适用法律方面有着不同。
就业协议是劳动者在就业前与用人单位基于就业问题达成的协议。近年来,各地为引进高技能人才和急需专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采用签订就业协议的办法加强对该类人员的管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北京市原人事局1996年下发的《北京市接受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暂行办法》中规定,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要求调离的,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里的服务期是以劳动者、用人单位互惠互利为前提,劳动者得到的是高待遇和北京户口,用人单位赢得的是高技能人才。但这种就业协议是在就业之前达成的,履行过程中变数较大,且就业协议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中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限不相干,从而造成大量的就业协议争议。在工作实践中,就业协议也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相比,劳动合同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并且,就业协议的有效期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道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即丧失法律效力。
本案中,贵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就业协议有效,但是,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协议即失效,双方应当受劳动合同的约束。李某在试用期离职是他的权利,公司没有权利向其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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