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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打工”未办就业证不构成劳动关系

[02-23 20:53:08]   来源:http://www.56qiuzhi.com  创业政策   阅读:8173

概要: 随着我国国力增强和对外开发力度加大,外国人走进国门打工已渐渐成为了一种常态。外国人被中国的用工单位聘用,俗称“洋打工”。“洋打工”在我国务工,不但要有用工单位聘用外,“洋打工”者还需办理外国人在华的就业证和居留证。如此劳资双方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否则双方仅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从司法实践看,用工单位与“洋打工”发生诉讼纠纷,劳务雇佣关系则不能享受诸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诸如代通金、经济补偿金等。无就业证“洋打工”状告东家来自新加坡的荣楠(化名),对用工单位某酒业公司解聘表示不服,要求该公司除了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和报销款13。64万余元外,还需支付代通金83000元,解除经济补偿金8676元,赔偿金83000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该酒业公司支付荣楠劳动报酬和报销款计13。64万余元;对荣楠主张代通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之诉,均不予支持。2008年3月,在该酒业公司筹备阶段,荣楠与公司出资人贝克(化名)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荣楠担任该公司销售和市场总监,年薪100万元(净),第1个月支付8。7万元,剩余11 个月每月8。3万元(净);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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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力增强和对外开发力度加大,外国人走进国门打工已渐渐成为了一种常态。外国人被中国的用工单位聘用,俗称“洋打工”。“洋打工”在我国务工,不但要有用工单位聘用外,“洋打工”者还需办理外国人在华的就业证和居留证。如此劳资双方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否则双方仅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从司法实践看,用工单位与“洋打工”发生诉讼纠纷,劳务雇佣关系则不能享受诸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诸如代通金、经济补偿金等。

  无就业证“洋打工”状告东家

  来自新加坡的荣楠(化名),对用工单位某酒业公司解聘表示不服,要求该公司除了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和报销款13。64万余元外,还需支付代通金83000元,解除经济补偿金8676元,赔偿金83000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该酒业公司支付荣楠劳动报酬和报销款计13。64万余元;对荣楠主张代通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之诉,均不予支持。

  2008年3月,在该酒业公司筹备阶段,荣楠与公司出资人贝克(化名)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荣楠担任该公司销售和市场总监,年薪100万元(净),第1个月支付8。7万元,剩余11 个月每月8。3万元(净);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14日至2011年3月13日等条款。但公司没有为荣楠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只是按月将工资打入荣楠的银行账户,还委托在沪另一家公司为荣楠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年9月,该公司被批准成立。次年2月底,该酒业公司要求荣楠离职,公司法定代表人贝克出具书面确认,欠付荣楠2009年2月的薪金8。3万元和报销款项累计5。3万余元,并承诺在收到批发商剩余付款后,再向荣楠支付拖欠款项。因荣楠未能拿到公司承诺的款项,起诉到法院要求该酒业公司予以支付。后因该酒业公司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贝克是该酒业公司的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筹备、设立阶段以出资人名义与荣楠签订《劳务合同》效力及于公司。鉴于公司没有为荣楠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事实,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形成的仅是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争议。考虑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贝克已经确认欠付荣楠工资和报销款的事实,涉及荣楠这部分主张予以确认。双方所产生的争议属一般民事纠纷,不属劳动争议,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那么荣楠所主张的代通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均无法律依据,遂法院对该主张判决不予支持。

  换岗未登记东家不属涉外劳动合同

  无独有偶,来自法国的小伙尼马逊(化名),也把东家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2个月的工资7。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2。5万元。但法院最终仅判决由该酒店管理公司支付尼马逊报酬1。1万余元;对尼马逊主张经济补偿金2。5万元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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