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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又重新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02-23 19:36:55]   来源:http://www.56qiuzhi.com  创业法规   阅读:8454

概要: 编辑同志: 我与他人因琐事互欧,公安机关以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由,对我处以治安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我不服遂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却作出了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我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安机关以不对我实施拘留措施,要求我向法院申请撤诉。迫于压力,我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法院遂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后公安机关仍对我实施了拘留措施,我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却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请问,法院的作法正确吗? 刘德明刘德明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该规定遵循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为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意味着这个案件已经终结,以同一事实理由再起诉,显属一事再理。但是,考虑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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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他人因琐事互欧,公安机关以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由,对我处以治安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我不服遂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却作出了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我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安机关以不对我实施拘留措施,要求我向法院申请撤诉。迫于压力,我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法院遂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后公安机关仍对我实施了拘留措施,我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却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请问,法院的作法正确吗?

                                                刘德明

刘德明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该规定遵循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为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意味着这个案件已经终结,以同一事实理由再起诉,显属一事再理。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原告撤诉有很多特殊情况:有的是自愿的;有的是行政机关作出了某些不恰当的承诺,使原告撤诉;有的是行政机关采取不正当手段迫使原告撤诉。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撤诉不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或者说原告撤诉的行为是一种虚假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学说来看,一个虚假的行为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基于这种情况,应当给予救济,但应当通过撤销裁定重新审理的方式予以救济。这样既解决了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问题,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综上所述,如果撤诉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将原裁定撤销后,方可对原诉进行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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