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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之工伤保险
[10-20 13:14:33] 来源:http://www.56qiuzhi.com 自我鉴定模板 阅读:8331次
概要:一、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用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用度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相关的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补助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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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用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用度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相关的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补助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均匀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用度,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用具,或者康复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用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须,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用度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二、工伤残疾等级评定后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补助。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补助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补助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伤残补助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职工与原单位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补助,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补助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补助,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补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补助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按月计发的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结工作保险关系:
(一)伤残补助。
按照按月计发的标准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按月计发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补助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封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三、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支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葬补助金、供养支属抚恤金和一次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
一、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用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用度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相关的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补助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均匀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用度,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用具,或者康复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用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须,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用度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二、工伤残疾等级评定后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补助。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补助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补助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伤残补助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职工与原单位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补助,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补助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补助,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补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补助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按月计发的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结工作保险关系:
(一)伤残补助。
按照按月计发的标准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按月计发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补助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封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三、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支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葬补助金、供养支属抚恤金和一次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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