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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之工伤保险
[10-20 13:14:33] 来源:http://www.56qiuzhi.com 自我鉴定模板 阅读:8331次
概要:(二)供养支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支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支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支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职工供养支属范围按20XX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支属范围规定》执行。对有劳动能力成年兄弟姐妹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支属确定为父或母一人和子女;对属于独生子女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支属确定为父母和子女(总人数最多为3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支属为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年龄计算至18周岁。不符合计划生养条件所生养的子女不能作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支属。 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支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支属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职工供养支属范围按20XX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支属范围规定》执行; (2)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以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支属每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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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养支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支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支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支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职工供养支属范围按20XX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支属范围规定》执行。对有劳动能力成年兄弟姐妹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支属确定为父或母一人和子女;对属于独生子女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支属确定为父母和子女(总人数最多为3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支属为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年龄计算至18周岁。不符合计划生养条件所生养的子女不能作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支属。
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支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支属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职工供养支属范围按20XX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支属范围规定》执行;
(2)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以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支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支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支属为父母(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从《供养范围》规定的年龄条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起,计算至73周岁,但计发年限最高不超过13年,最低不少于10年。
(4)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支属为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年龄计算至18周岁;
(5)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进;或被鉴定确以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条(1)、(2)项规定的标准和年限计算;
(6)对有劳动能力成年兄弟姐妹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支属确定为父或母一人和子女;对属于独生子女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支属确定为父母和子女(总人数最多为3人)。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支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支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支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均匀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均匀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着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百分之五十,并按月支付供养支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回已发的供养支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备注:
1、文中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文中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均匀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3、 20XX 年 1 月 1 日起进行工伤认定并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所涉及的待遇按照文中规定执行。
4、对于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其待遇有以下区别:
(1)待遇发放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同一按照农民工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的60%作为计发基数。
(2)1-4级伤残职员不受工伤保险期限制,持享受待遇职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建筑业职工工伤证》办理社会化治理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3)5-10级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内,转进本市其他参保建设项目的,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办理《建筑业职工工伤证》变更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享受第二次工伤医疗期的工伤农民工,凭《建筑业职工工伤证》核销工伤医疗费。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一、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一份;
6、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1)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一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应填写《退休职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2)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
(3)跨统筹区户籍职工,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三,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一式两份。(协议网上下载)
7、死亡失落的
(1)提供死亡证实及殡葬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2)失落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实;
(3)失落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落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8、有供养直系支属的
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职工工资证实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实。对于上述材料均无法证实申请人和工亡职工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交公证书,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可被纳进工亡职工供养支属的具体范围内(职工供养支属范围按20XX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支属范围规定》(下称《供养范围》)执行)。
(二)供养支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支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支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支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职工供养支属范围按20XX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支属范围规定》执行。对有劳动能力成年兄弟姐妹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支属确定为父或母一人和子女;对属于独生子女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支属确定为父母和子女(总人数最多为3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支属为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年龄计算至18周岁。不符合计划生养条件所生养的子女不能作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支属。
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支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支属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职工供养支属范围按20XX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支属范围规定》执行;
(2)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以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支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支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支属为父母(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从《供养范围》规定的年龄条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起,计算至73周岁,但计发年限最高不超过13年,最低不少于10年。
(4)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支属为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年龄计算至18周岁;
(5)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进;或被鉴定确以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条(1)、(2)项规定的标准和年限计算;
(6)对有劳动能力成年兄弟姐妹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支属确定为父或母一人和子女;对属于独生子女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支属确定为父母和子女(总人数最多为3人)。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支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支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支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均匀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均匀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着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百分之五十,并按月支付供养支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回已发的供养支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备注:
1、文中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文中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均匀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3、 20XX 年 1 月 1 日起进行工伤认定并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所涉及的待遇按照文中规定执行。
4、对于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其待遇有以下区别:
(1)待遇发放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同一按照农民工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的60%作为计发基数。
(2)1-4级伤残职员不受工伤保险期限制,持享受待遇职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建筑业职工工伤证》办理社会化治理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3)5-10级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内,转进本市其他参保建设项目的,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办理《建筑业职工工伤证》变更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享受第二次工伤医疗期的工伤农民工,凭《建筑业职工工伤证》核销工伤医疗费。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一、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一份;
6、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1)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一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应填写《退休职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2)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
(3)跨统筹区户籍职工,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三,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一式两份。(协议网上下载)
7、死亡失落的
(1)提供死亡证实及殡葬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2)失落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实;
(3)失落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落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8、有供养直系支属的
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职工工资证实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实。对于上述材料均无法证实申请人和工亡职工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交公证书,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可被纳进工亡职工供养支属的具体范围内(职工供养支属范围按20XX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支属范围规定》(下称《供养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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