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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学费付之东流 用人单位也需防“试用期陷阱”
[10-20 13:50:21] 来源:http://www.56qiuzhi.com 权益保障 阅读:8138次
概要:“费老”的麻烦 我这样讲,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吧?想不到一位川籍HR听后重重吐出两个字:“麻烦!” 大家都笑了起来。看他一副深沉的样子,还真像《手机》中的“费老”。 据“费老”讲,他们是沪上一家新开张的川味馆,原来只准备招用三位领班。录用条件包括“相貌端正、吃苦耐劳、服务周到”等等。但是报名者络绎不绝。左选右选,最后剩下五人,不是闭月羞花,就是沉鱼落雁。 “费老”想想,“做人要厚道”,先都留下试试吧,不试怎知哪位佳丽符合其他录用条件?于是,他和老板商量后,与五位小姐分别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盼望着优秀人才早日脱颖而出。 然而,当试用期结束时,两位落选的小姐坚决不答应解除劳动关系,经人指点后找“费老”评理:“俺们天天早出晚归,累得腿脚都肿了,仍然待顾客如亲人,难道还不够‘吃苦耐劳、服务周到’吗?” 人家小姐也是有一说一。无奈川味馆出师不利,几个月下来生意清淡,留不住那么多人啊!但是没有办法,依照法律规定,川味馆不能随便辞退人家。最后赔偿了几个月的工资,总算把人给打发走,为此“费老”可没少费神。 “费老”问:“你倒是说说看,我们既要试用员工,但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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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老”的麻烦
我这样讲,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吧?想不到一位川籍HR听后重重吐出两个字:“麻烦!”
大家都笑了起来。看他一副深沉的样子,还真像《手机》中的“费老”。
据“费老”讲,他们是沪上一家新开张的川味馆,原来只准备招用三位领班。录用条件包括“相貌端正、吃苦耐劳、服务周到”等等。但是报名者络绎不绝。左选右选,最后剩下五人,不是闭月羞花,就是沉鱼落雁。
“费老”想想,“做人要厚道”,先都留下试试吧,不试怎知哪位佳丽符合其他录用条件?于是,他和老板商量后,与五位小姐分别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盼望着优秀人才早日脱颖而出。
然而,当试用期结束时,两位落选的小姐坚决不答应解除劳动关系,经人指点后找“费老”评理:“俺们天天早出晚归,累得腿脚都肿了,仍然待顾客如亲人,难道还不够‘吃苦耐劳、服务周到’吗?”
人家小姐也是有一说一。无奈川味馆出师不利,几个月下来生意清淡,留不住那么多人啊!但是没有办法,依照法律规定,川味馆不能随便辞退人家。最后赔偿了几个月的工资,总算把人给打发走,为此“费老”可没少费神。
“费老”问:“你倒是说说看,我们既要试用员工,但是录用条件又难以量化,应该怎么办才好?”
我说,再简单不过了,如果你想试用三个月,就签为期三个月期的劳动合同嘛!三个月以后,再根据业务需求、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续签,此谓劳动合同的终止而非解除,一点麻烦也没有。
又问:如果三个月以后,我看中的人才想跳槽怎么办?
实际上劳动者享有辞职的特权。特别对于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劳动者来说,由于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只限于设立服务期等情形,在合同期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很难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其他地区的劳动者来说,提前解约也许要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在试用期内仍然可以随时走人。而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那么便当了。请仔细琢磨琢磨吧!
又问:如果仅仅做了一个月,就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答曰:那就干脆签为期一个月的劳动合同。
又问:照你这样讲,我得每个月与她们签一次劳动合同?
答曰:用不着每个月都签,只需在合同中注明“一方当事人提前若干日通知对方,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否则视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瞧瞧,多么省事!应该说,这个办法不仅是法律所允许的,而且经过劳动关系当事人协商,体现了平等和诚信的原则,至少可以避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当然,我这里说的是上海的事,应注意各地规定的差异。“寸有所长,尺有所短”,任何一种办法都要和企业文化相适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症下药。
“费老”的麻烦
我这样讲,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吧?想不到一位川籍HR听后重重吐出两个字:“麻烦!”
大家都笑了起来。看他一副深沉的样子,还真像《手机》中的“费老”。
据“费老”讲,他们是沪上一家新开张的川味馆,原来只准备招用三位领班。录用条件包括“相貌端正、吃苦耐劳、服务周到”等等。但是报名者络绎不绝。左选右选,最后剩下五人,不是闭月羞花,就是沉鱼落雁。
“费老”想想,“做人要厚道”,先都留下试试吧,不试怎知哪位佳丽符合其他录用条件?于是,他和老板商量后,与五位小姐分别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盼望着优秀人才早日脱颖而出。
然而,当试用期结束时,两位落选的小姐坚决不答应解除劳动关系,经人指点后找“费老”评理:“俺们天天早出晚归,累得腿脚都肿了,仍然待顾客如亲人,难道还不够‘吃苦耐劳、服务周到’吗?”
人家小姐也是有一说一。无奈川味馆出师不利,几个月下来生意清淡,留不住那么多人啊!但是没有办法,依照法律规定,川味馆不能随便辞退人家。最后赔偿了几个月的工资,总算把人给打发走,为此“费老”可没少费神。
“费老”问:“你倒是说说看,我们既要试用员工,但是录用条件又难以量化,应该怎么办才好?”
我说,再简单不过了,如果你想试用三个月,就签为期三个月期的劳动合同嘛!三个月以后,再根据业务需求、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续签,此谓劳动合同的终止而非解除,一点麻烦也没有。
又问:如果三个月以后,我看中的人才想跳槽怎么办?
实际上劳动者享有辞职的特权。特别对于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劳动者来说,由于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只限于设立服务期等情形,在合同期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很难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其他地区的劳动者来说,提前解约也许要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在试用期内仍然可以随时走人。而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那么便当了。请仔细琢磨琢磨吧!
又问:如果仅仅做了一个月,就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答曰:那就干脆签为期一个月的劳动合同。
又问:照你这样讲,我得每个月与她们签一次劳动合同?
答曰:用不着每个月都签,只需在合同中注明“一方当事人提前若干日通知对方,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否则视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瞧瞧,多么省事!应该说,这个办法不仅是法律所允许的,而且经过劳动关系当事人协商,体现了平等和诚信的原则,至少可以避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当然,我这里说的是上海的事,应注意各地规定的差异。“寸有所长,尺有所短”,任何一种办法都要和企业文化相适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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