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社团行政综合管理制度
[10-20 13:52:59] 来源:http://www.56qiuzhi.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46次
第三十三条 占有资产是指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把社团公共财产据为已有,导致社团财产损失,损害社团公共利益。一经发现开除会籍,返还社团财产或按原值赔偿。同时,根据资产使用情况给予20到100元罚款,作为资产使用费。必要时上报学院介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以公谋私是指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从第三方要求或接受个人利益,损害社团公共利益。一经发现开除会籍,返还要求或接受的个人利益。必要时上报学院介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拉帮结派是指个人在社团内部拉拢其他人成员结成小团体,无视社团整体利益,党同伐异、嫉贤妒能、抵制打压同事,破坏组织团结等不利于社团团结,损害社团利益的事。一经发现,对领头人员给予开除会籍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社团网站公示一年;其他成员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适当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传播负面情绪或言论是指由于自身利益或情绪受到影响、或者受外界不良信息刺激,在组织内部、会员之间散布片面的、偏激的、个人主义色彩浓厚的言论,扩散阴暗的、猜忌的、不和谐的情绪,破坏组织和谐氛围。一经发现开除会籍,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社团网站公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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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错误执行是指社团制度、办法、通知或其他文件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因监督管理人员主观有意或失误,导致避开社团有效监督管理的失实行为或真实行为。情况轻微的失实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况比较严重的失实行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情况严重的失实行为给予开除会籍处分。对于避开社团有效监管的真实行为,首次出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出现给予降职处分,多次出现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社团制度、办法等其他适用处分和附加处分的行为,监督审查委员会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处分3次及以上或严重警告2次及以上的人员,给予开除会籍处分。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可以同时处以5到50元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八章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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