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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管理考核制度

[10-20 13:52:59]   来源:http://www.56qiuzhi.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08

概要:第十九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每年对本辖区的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不少于2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从德、能、勤、绩全方位综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政策。第二十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经县级培训和绩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二条对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性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凡乡村医生取得大专、本科学历者给予奖励;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者给予适当奖励;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不按规定进行转诊的;使用超出规定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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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每年对本辖区的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不少于2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从德、能、勤、绩全方位综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政策。

第二十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经县级培训和绩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性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凡乡村医生取得大专、本科学历者给予奖励;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者给予适当奖励;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不按规定进行转诊的;使用超出规定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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