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规范及相关知识
[10-20 13:52:59] 来源:http://www.56qiuzhi.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78次
17、条例
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属规范性公文。就是说,一方面,条例的制发有严格的资格限定,下级党组织不可以制发条例,只有党的中央组织才可以制发条例;另一方面,条例是关于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化,是条文性法规,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18、规定
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规定与条例一样,也属规范性公文。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就制发的主体而言,规定并无条例那样的严格限定,各级党组织都可以制发规定;另一方面,就适用范围而言,规定往往与特定的时期、特定的条件和背景,以及特定的问题相联系,正因为如此,其时效性更强,而稳定性相对略差。其实,规定不仅用于党的机关,在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应用也很广泛,主要用来制定规章制度,但因为它不是行政公文文种,所以必须用通知的形式印发,而不能单独成文印发。
(六)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是关于公文制发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的概括和总结。
1、行文原则。有2条值得注意:(1)“少而精”的原则。《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也有同样规定。在具体联络协调工作中,也是提倡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
(2)不以机关名义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也有相同规定。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有损领导机关的权威,违背公文流转办理程序,从报送者角度看可以提高效率,但对领导机关而言,则损害了效率。就法院而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案件比较多,对于交办案件,领导同志明确批示“望复”、“回告结果”等意思的,可以公文形式对领导同志个人报送,除此之外,一般不要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2、行文关系。分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互不统属关系三类。
3、行文方式。根据制发机关划分,可分为单独行文和联合行文;根据接收机关划分,可分为纵向行文(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通行行文)和横向行文。
4、具体要求。(1)恪守隶属关系,一般不越级行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相同规定。允许越级行文的情形:发生了严重紧急情况;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越级交办某些事项,同时指令越级上报的;询问只有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才能答复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事项,且这些问题和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没有任何联系的;数次向直接上级机关行文请求解决某项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直接上级机关长期不予解决,以致对工作或即将对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的;等等。
(2)明晰发文权限,向适宜的对象行文。根据规定,党委和政府可以向各自的上一级或下一级党委和政府行文;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在得到党委、政府授权后,可以向下一级党委、政府正式行文;党委、政府的其他下设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正式行文;其行文对象,包括各自的上一级或下一级党委、政府的对口部门,以及同级党委、政府的下设部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适用“函”这一商洽性公文,不能采用指令性、指导性和规范性公文文种。法院公文的行文对象要求是一样的。
(3)尊重机关职权,准确认定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简单地说,谁是主管,那么主送就是谁。公文的主送机关,一般只能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第20条规定: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23条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级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相同。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同志对一些重要公文忽视抄送,导致法院的一些重要工作部署和动态不能及时被上级和地方有关机关了解和掌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效果。要准确确定抄送机关,需要全面把握公文内容和与之有工作联系的有关机关,才能做到既不漏送,又不枉送。
(4)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5)需要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同级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16条规定: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联合行文单位数量。
(6)关于“请示”的具体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事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的问题时,应与有关机关协商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需在请示中写明;请示问题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请示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公文的格式规范
公文的格式,指的是公文的外观形式,它既包括组成公文的各部分文字符号在载体(纸张等)上的排列和标识规则,也包括公文的用纸要求和印制规范,换言之,公文的格式就是公文的书面结构与公文的用纸和印制规范的总和,是对公文的文面要求。公文格式的特点具有较强的规范性。规范的公文格式有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使公文的写作规范化、标准化,不仅增加公文的美学效果,而且方便对其进行阅读与传递、处理,提高工作效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分别以一章的篇幅对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做了规定,而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共同起草、国家质监局发布、自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更是前所未有的,最为全面、具体、细致、科学的公文格式标准。为规范公文的制作和处理,20--年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期间,中院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于9月7日制定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编入《规章制度》一书,就公文的制作、处理进行了规范,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下面分别就公文的发布形式、书面格式、用纸格式和印装格式加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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