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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用地管理制度
[10-20 13:52:59] 来源:http://www.56qiuzhi.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59次
概要: 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划拨土地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罚没款、物由土地管理局收缴。 罚款必须在罚款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款、滞纳金和没收物品按国家规定上缴。 第四十五条 对本办法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土地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不按期办理征用、划拨手续,受贿索贿、以权谋私,情节较轻的,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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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划拨土地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罚没款、物由土地管理局收缴。
罚款必须在罚款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款、滞纳金和没收物品按国家规定上缴。
第四十五条 对本办法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土地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不按期办理征用、划拨手续,受贿索贿、以权谋私,情节较轻的,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划拨土地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罚没款、物由土地管理局收缴。
罚款必须在罚款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款、滞纳金和没收物品按国家规定上缴。
第四十五条 对本办法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土地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不按期办理征用、划拨手续,受贿索贿、以权谋私,情节较轻的,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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